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0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萬益被告詹益林被告楊斯晨選任辯護人 陳賜良 律師被告 李英彥 被告 高士文 選任辯護人陳賜良律師被告 高茄恩 前列李英彥、高茄恩共同指定辯護人 康春田 律師被告 許銘志 被告 吳健輝 選任辯護人 張智宏 律師被告 陳保棠 被告 張進福 被告 廖卓成 被告 賴育生 被告 連信 添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萬益、詹益林、楊斯晨、李英彥、高士文、高茄恩、許銘志、吳健輝、陳保棠、張進福、廖卓成、賴育生、 連信添 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林大為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雅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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