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5號
聲請人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乙○○
相對人A(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B(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C(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114年2月18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准將相對人B自民國114年1月19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民事聲請狀所載。受安置人父親即法定代理人C(下或稱父親)有疏忽照顧情事,過往已有多次通報紀錄,經SDM評估,相對人等有立即性危險因子,且案家缺乏保護因子,亦無適當親屬可提供照顧,為維護兒少最佳利益,採取保護安置,以確保相對人安全;法定代理人於113年7月17日至聲請人辦公室討論有關家庭重整計畫,並要求親子會面,並於會議中表示現階段照顧案主手足有其困難,但願意於安置期間調整家庭環境,購置洗衣機清洗家中衣物,調整自身照顧模式;法定代理人於113年8、9月間共計2次親子會面,與相對人互動關係良好,依附關係密切,法定代理人亦會向社工表示現階段自己工作狀況及家中環境整理概況,並詢問社工自行該如何調整,表顯出自身積極性,並願意配合社工工作,於會面期間社工提供其親職教育,除提供日常生活所需及基本環境整理外,更需要陪伴相對人而非採取放養方式,法定代理人表示理解,並願意進行調整,目前尚須時間證明改善狀況;安置後法定代理人雖有配合社工處遇,並對家中環境進行整理與改善,但親職能力尚待提升,及討論後續照顧議題,以維護相對人安全,評估案家無其他適當親屬可協助照顧,再者,經本院通知法定代理人,迄今仍未表示意見,尚難認相對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相對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等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各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