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洪文佐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99年度訴字第9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洪榮家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書記官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