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47號附民原告 林珈佑 附民被告 黃馨瑩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易字第276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附民被告黃馨瑩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附民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李欣潔法官林敬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書記官王馨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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