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434號債權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志清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補正對債務人請求之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書記官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