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128號聲請人 何有明 上列聲請人何有明因與相對人 黄祥豪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何有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1054之1地號、1054之2地號、1054之3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黄祥豪,全部)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