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小字第555號
上訴人即被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蘇維國
訴訟代理人 馮俊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潘志浩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500元,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