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撤緩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撤緩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撤緩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志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重利案件(99年度嘉簡字第20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9年度執他字第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志和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志和因犯重利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9年度嘉簡字第200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2月、2月、2月,並定應執行刑6月,緩刑2年,於民國99年3月25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間內犯重利案件,復經同院於100年10月14日以100年度嘉簡字第1544號判處應執行刑8月,於100年11月17日確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將上述之緩刑宣告撤銷等語。
二、
㈠緩刑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考其立法意旨略為:本條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亦即於上揭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考量,妥適審酌受刑人前後犯罪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被告主觀所徵顯之惡性及反社會程度等情,判斷是否已造成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偶發犯或初犯改過自新所為緩刑之寬典已難收預期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審慎裁量原宣告之緩刑應否撤銷。
㈡其次,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原「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之規定,於民國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同年9月1日施行,將其中「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改為「6月以下有期徒刑」,立法理由揭明:「依本法第41條第3項之規定,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而不得易科罰金者,亦得易服社會勞動。此類案件『〝既可無庸入監執行〞,故於緩刑之效果,應與受〝得易科罰金〞之案件相同,成為本條得撤銷緩刑之事由』。又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皆係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爰修正第1項第1款及第2款」之意旨。故關於緩刑宣告之撤銷,從立法體系分列為第75條之應撤銷及第75條之1之得撤銷以觀,復參照相關立法理由,其事由之區別標準,在於是否必須執行6月以上有期徒刑,且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從而,於撤銷緩刑宣告之案件中,受刑人所犯在緩刑期內判決確定之後案,各罪宣告刑原均得易科罰金,定應執行刑縱逾6月惟仍得易科罰金者,因與前述將「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改為「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修正理由,法律上既同具「可無庸入監執行」之基礎,自屬刑法第75條之1得撤銷之類型,而非同法第75條應撤銷之類型,合先敘明。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重利案件,前經本院於99年2月26日以98年度嘉簡字第2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2月、2月、2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並定應執行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於99年3月25日確定。而受刑人於上開緩刑期內,先後於99年5月中旬、同年11月、12月間、100年5月初、5月中旬、5月28日先後5次故意犯重利罪;在該緩刑期內,經本院於100年10月14日以100年度嘉簡字第1544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3月、2月、2月、2月、2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於100年11月17日確定等事實,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足堪認定。
㈡受刑人於所犯重利案件緩刑期內迭故意犯重利罪,揆其犯行內容略為高利放貸,屢屢妨害社會安寧秩序,不無法敵對意識之表徵。受刑人緩刑所犯上開各罪之後案之重利罪,其犯罪之類型、罪質與前案相同,可反應出之主觀惡性與客觀之不法內涵均仍存在,後案判決就受刑人各罪之宣告刑,裁量定應執行刑亦達有期徒刑8月,則受刑人前所犯重利罪刑,由於後案犯行之判處罪刑確定,其原考量受刑人係偶發初犯(見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一時失慮等因素,因認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預期效果,已失其根基,當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秉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顯有理由,受刑人緩刑之宣告應予以撤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唐一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書記官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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