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調字第1081號
聲請人 朱乾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麗慧 等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0,000元,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日
書記官賴琪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調字第1081號
聲請人 朱乾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麗慧 等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0,000元,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日
書記官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