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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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勞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勞訴字第35號原告 楊福隆 法定代理人 楊煒論 訴訟代理人 謝智硯 律師複代理人 王仲軒 律師
黃立虹 被告華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稻豊彥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 律師
林靜怡 律師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陳建甫
陳祈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勞工法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書記官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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