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55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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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5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5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陳此福 相對人即債務人雷諾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麗蘭 相對人即債務人林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肆拾玖萬貳仟零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伍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