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簡他調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簡他調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基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優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之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區○○○路○○○巷○號
2樓,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
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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