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94號聲請人 江美玲 代理人 黃正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書記官鄭文彬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3,01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6人,連同聲請人合計7人,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7人×10份=3,010元)。
二、請補正說明本件聲請理由,含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三、請提出聲請人之105至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以及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四、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五、請提出聲請人本人使用各金融機構、郵局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六、請聲請人說明,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並說明其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其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請聲請人說明,目前任職何處?每月薪資所得為何?並請聲請人提出【最近6個月期間】(自民國108年1月起至108年6月止),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袋、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如有兼職或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如聲請人出具之切結書、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
八、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以及目前至今為止,聲請人之收入除薪資外,有無兼職收入或領取贍養費、扶養費、獎金、津貼、保險給付、職業傷病補償、失業給付、社會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若有,請說明取得原因及種類及數額,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陳稱,每月支出「日常生活費1萬1,000元」。請聲請人說明,究竟每月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及支出金額為何(如租金、水電費、交通費等)(請逐項說明,勿籠統概括)?並就各該支付項目及金額,提出租約、繳費通知單、收據等文件證明。
十、聲請人陳稱,每月支出「扶養費5,738元」。請問聲請人究竟扶養對象是何人?請陳報受扶養人之姓名,及其與聲請人之關係,並說明受扶養人有無另外領取給付、津貼、社會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如有領取,請說明其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領取款項證明文件。
、請提出受扶養人之104至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受扶養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請聲請人說明受扶養人,有無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如另有其他依法應分擔之人,一併陳報其姓名及其與受扶養人之關係,並提出文件證明。請說明扶養費用之分擔方式、數額為何?分擔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
、查債權銀行於前置協商程序中所提出還款方案為:每月清償3,537元,共計120期,零利率。又據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稱,每月收入為2萬8,000元,每月支出為2萬3,000元。是以聲請人所陳報之每月可支配餘額5,000元,則就上開還款方案應有清償能力。為此,請聲請人表示是否有意願,再行與銀行機構進行協商?若達成協商可免更生程序之耗費。如有意願,本院將詢問銀行機構,並安排相關調解事宜。
、聲請人陳報,有兩家民間債權人「摩托車行」、「 陳勝福 」。請說明上述兩位債權人之完整名稱為何?及聯絡方式為何(包含地址、電話等)?以及各自債權金額為何(包含本金、利息等)?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
、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聲請人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每月還款金額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之履行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