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30號聲請人 鄭怡馨 即彰發橡膠企業社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得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及其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本票係屬證券之一種,如欲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依上開規定,亦應以得背書轉讓者為限。(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100號民事裁定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之支票已載明受款人彰發橡膠企業社,並經發票人記載禁止背書轉讓,有系爭支票票號ER0000000影本在卷足憑,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30條第2項規定,即屬不得依背書轉讓之支票,依上開說明,自不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