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67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67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67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文欽 住臺北市○○區○○街1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貳佰叁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捌仟貳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另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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