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0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803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李淑妃 律師即 郭瑞銘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郭瑞銘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柒拾伍萬零柒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肆拾玖萬玖仟肆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參拾萬參仟捌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柒仟伍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