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51號
原告 曾靖雅
被告 蕭興國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50號(原114年度易字第194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原告於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顏偲凡
法官鄭虹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5日
書記官陳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