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9號原告黃○(真實姓名、地址詳卷)法定代理人黃○○(真實姓名、地址詳卷)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107年度審簡字第54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林正忠法官黃湘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雯庭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