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286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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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2863號

原告 林雯雯

周孟萱

陳彥全

何甄容

李雅惠

陳惠美

曾秋媛

吳采蓁

陳清志

陳樹儒

何志男

林晴芳

陳真娟

李嵐茵

林永富

許麗真

郭豐州

劉羿姍

簡玉玲

黃慶成

賴苑萍

謝斯婷

蔡惠如

林源祥

兼共同

送達代收人 徐金花

被告大地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材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應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0年9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裁判費,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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