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6年度店簡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店簡字第747號
原   告 和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土城市○○路○段○○○巷○○號3樓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李文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