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54號
上訴人 何宗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麟惠 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柒佰肆拾壹萬柒仟柒佰玖拾陸元,應徵裁判費貳拾柒萬伍仟陸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書記官林映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