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25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2520號債權人高雄市農會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陸仟柒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如期逾期六個月以內者,利息按年息百分之9.2598計算,違約金按前開利息以年息百分之9.2598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0.7496計算,違約金按前開利息以年息百分之10.7496計算,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書記官賴易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