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四號
原告維席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秀鈴 送達代收人 候秉政 律師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周明鴻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林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