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4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4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145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瑞珠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57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鄭瑞珠犯附表所示竊盜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另更正犯罪事實一㈡之竊得財物為現金6000元。
二、爰審酌被告正值年盛力壯,不思以正途取財,一再竊取他人財物,法紀觀念薄弱,殊屬不該,惟被告犯後已知坦認犯行之態度,並均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其等之損失,有被告陳報之和解書4紙在卷可稽,兼衡被告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家境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454條,刑法320條第1項、第3項、第2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並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欣樺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犯罪時間│被害人│宣告刑│├──┼──────┼───┼──────────────────────┤│⒈│106年2月25日│ 林忠實 │鄭瑞珠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21時20分││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⒉│106年3月11日│ 何歡 │鄭瑞珠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20時30分││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⒊│106年3月11日│ 吳清荃 │鄭瑞珠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21時10分││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⒋│106年3月11日│ 沈書百 │鄭瑞珠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21時40分││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⒌│106年3月18日│ 張郡庭 │鄭瑞珠犯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拘役拾日,如易科│││20時50分││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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