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1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1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179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戴清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零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起至九十二年九月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二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零貳佰零玖元,及其中玖仟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