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432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4327號

上訴人 楊文魁

訴訟代理人 楊冀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閤築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1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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