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其他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14號原告君士坦丁國際資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勳 兼法定代理 陳建宇 人兼法定代理 李明聰 人兼法定代理巢傳永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其他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狀應表示當事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否則即不合法。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1者「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指被告為何人,亦未敘明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及訴之聲明為何,經本院於106年1月26日通知命原告補正,原告於同年2月3日收受通知後僅重申起訴內容並未核實補正,延至迄今仍未補正,其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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