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工程已完工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25號原告 翔駿 工程行即 曾貴賢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 律師被告 吳貴純 訴訟代理人 林俊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已完工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第四項關於「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拾肆萬玖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主文欄第四項關於「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拾肆萬玖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餘由原告負擔」,誤載為「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餘由原告負擔」,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書記官許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