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64號上訴人 張宸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顏清標 間因110年訴字第76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連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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