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簡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沙簡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健成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7日所為判決之原本
及其正本,因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三關於「修正前刑法第
227條第1項」之記載,更正為「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三關於「修正前刑法第227條第1項」
之記載,更正為「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爰裁定更正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勝彥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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