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24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益和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5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益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劉益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嗣經本院以10
1年度聲字第15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
7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二執行刑接續執行,受刑人於民國100年11月24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嗣於102年9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9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刑期終結日期為10
3年7月2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62日,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3年5月22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