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49號
法定代理人 詹洸
代理人 葉純伶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3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9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249號)
票據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4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票據號碼
備考
01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建成分公司
高雄銀行
板橋分行
111年11月30日
18,595元
1655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