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49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49號

聲請人台灣士瑞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洸

代理人 葉純伶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3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9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249號)

票據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4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票據號碼

備考

01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建成分公司

高雄銀行

板橋分行

111年11月30日

18,595元

165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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