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相對人伏田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伏田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伏田於民國105年4月30日晚上12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伏田遺產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伏田(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籍設臺中市○區○○里○○路○○○巷○號),前於102年4月30日失蹤,迄今已逾3餘年,聲請人前經本院准以109年度亡字第44號民事裁定為公示催告,並將該裁定公告在案,現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有本院109年度亡字第44號民事裁定
、本院公示催告之公告為證,復有本院在監在押查詢申請表(無任何在監在押紀錄)、勞保局WEBIR查詢系統(無勞工保險投保紀錄)、勞保局WEBIR查詢系統(無健保紀錄)、臺中市政府社會局110年2月3日中市社助字第1100013167號函(未領取社會補助或津貼)、相對人伏田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無出入國紀錄)、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110年1月29日中市生儀一字第1100000839號函(無使用殯葬設施)在卷可佐,堪信為真。
㈡而失蹤人於102年4月30日失蹤時已滿80歲,迄未尋獲,算至
105年4月30日屆滿3年,且經公示催告程序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失蹤人陳報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之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應以失蹤屆滿7年之日即105年4月30日晚上12時,作為確定其死亡之時,爰宣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聲請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忠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書記官劉美姿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