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175號債權人 林進農 債務人 呂學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伍萬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33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69條第3項規定,為交換票據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效力。前開規定,並為同法第144條明文於支票準用之。經查,債權人提出票號LF0000000號退票理由單所載之退票日,依前揭規定,本件債權人於該日向票據交換所為提示即有與付款提示具相同之效力,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提示日前之利息部份,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13年度司促字第003175號編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112年5月25日250,000元112年5月25日LF0000000002112年6月10日350,000元112年6月12日LF0000000003112年6月15日250,000元112年6月10日LF0000000004112年6月15日200,000元112年6月15日LF0000000005112年6月20日350,000元112年6月20日LF0000000006112年6月20日200,000元112年6月20日LF0000000007112年6月30日300,000元112年6月30日LF0000000008112年7月25日250,000元112年7月25日LF0000000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勿庸 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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