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6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紅紗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現金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元、撲克牌貳盒及骰子肆顆,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紅紗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725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2年,並已於民國100年7月28日期滿。而本件為警扣得被告所有之現金新臺幣18,900元、撲克牌2盒及骰子4顆等,係被告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故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亦為刑法第266條第2項所明定。是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係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
三、檢察官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鍾宜津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