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繳納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494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愛儷園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間因96年度訴字第9494號繳納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