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18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1868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叁萬伍仟零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甲○○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於民國(下同)091年01月07日邀同甲○○為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870,000元正,期限為20年,自091年01月07日起至111年01月07日止,每個月為一期,共分240期,並有利息之約定,其中(一)新臺幣2,200,000元正,貸款利率按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計算,目前利率2.035%,嗣後隨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其中(二)新臺幣670,000元正,貸款利率按本行公告指標型房貸指標利率加1.33%計算,目前利率2.42%,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標型房貸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按期平均攤還本息。上述借款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逾期交付借款本息,除按上開利率支付利息外,並按住宅貸款契約之約定,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立有住宅貸款契約為憑。
二、詎料自099年06月07日起未依約清償,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尚共積欠本金2,235,070元整及如附表之利息、違約金。依借據之約定,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金額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又債務人甲○○為一般保證人,自應負保證責任,故如對其債務人乙○○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甲○○給付之。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51868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蔡│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70326│ 宛珊 │6月07日起││零三五│││1元│││││├──┼───┼─────┼──────┼──────┼───────┤│2│新臺幣│甲○○,蔡│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531809│宛珊│0月07日起││四二│││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蔡│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70326│宛珊│7月0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1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蔡│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31809│宛珊│1月0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