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0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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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1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法定代理人 李孟智 相對人即債務人 幸妤慧 兼法定代理 孫翠玉
一、債務人幸妤慧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叁仟玖佰零玖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或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限,民法第272條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089條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然該條規定所謂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係指同法第1084條至1088條及第1114條所列親權及扶養義務,包括對未成年子女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懲戒權、法定代理權、未成年子女特有財產之管理權等,並非指未成年子女對第三人之債務應由父母負擔。經查,本件依債權人聲請意旨,積欠債權人醫療費為債務人幸妤慧,並非其法定代理人孫翠玉。又債權人聲請意旨所據之民法第1089條亦非未成年子女之父母即法定代理人應負連帶給付義務之法律規定,已如前述。則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幸妤慧之法定代理人孫翠玉應負連帶給付責任部分,於法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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