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85號聲請人 范煜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群邦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司票字第766號民事裁定移轉管轄於本院確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裁定之本票原本二紙。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