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五七號
原告予速利鑽石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琨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貴煌 (即萬力石材五金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貴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捌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玖佰伍拾伍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捌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本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翁禎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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