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63號原告澔陽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謝昆峰 律師訴訟代理人 廖姿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捌萬肆仟壹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伍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書記官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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