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0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0095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乙000000000000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 黃水龍 之繼承系統表一份。
二、請查明 黃振傑 、 黃柏獻 、 楊秀惠 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之情事,並請提出債務人黃振傑、黃柏獻、楊秀惠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補支票(票號AX0000000、AX0000000)退票理由單影本二件。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書記官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