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4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五四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一七四五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三四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乙○○分別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同年月二十三日死亡,此有忠湘仁愛診所、天祥醫院出具之死亡證明書二紙及內政部戶役政資訊連結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各一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李昆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