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2991號
原 告 盧財源
被 告 李浩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
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嘉義市○區○○街○○巷○號,且原告所述
之侵權行為地「遠雄國寶社區」址設嘉義縣○○市○○○路
○段○○號,揆諸上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
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