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三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李達右為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李繼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