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64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64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代理人 李春鋒 相對人即債務人頂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雲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校綱
陳銘輝 林文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陸拾柒萬捌仟柒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