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122號聲請人 林培棟 (即 林義凱 之繼承人)
洪雪娥 (即林義凱之繼承人)相對人台灣永旺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竹中大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台灣永旺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寺本幸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台灣永旺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竹中大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郭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