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3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3564號債權人 林建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櫂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完整之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民國111年8月24日。
㈢釋明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之原因理由為何?與匯款單上所載債權人林建曦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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