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訴字第1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1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О八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徐方齡 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二五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邱同印法官林明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進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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