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42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帛江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7,35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9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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